宣城市宣州区建筑业行业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费交纳、管理和使用,根据《宣城市宣州区建筑业行业协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宣州区建筑业行业协会会员交纳会费,既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,也是组织观念的具体体现。
第三条 会费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的原则。
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
第四条 企业会员收费标准
(一)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;
(二)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;
(三)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;
(四)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。
第五条 会员自愿超额交纳会费和自愿赞助的可不受第四条标准所限。
第六条 本会会员,经书面通知催交后仍不交纳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,并按有关规定在理事会上通报。
第三章 会费交纳办法
第七条 按照《宣城市宣州区建筑业行业协会章程》规定,凡自愿加入协会的会员,应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八条 会员可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缴纳会费。
第九条 会员应在每年3至6月一次性交清当年会费。如因特殊情况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,须经理事会同意后,可减或免交当年会费。
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
第十条 会费要建立专门帐户,设立会费收支帐目。收取会费,应使用政府有关部门监制或认可的收据。
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,届度结余,转下一届使用。会费主要开支范围:会务活动经费、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;宣传、资料、报刊所需费用;考察、联谊、培训等活动所需费用;奖励、走访、慰问会员所需费用;其他费用。
第十二条 每年会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,将在次年会员大会上予以通报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《管理办法》经宣州区建筑业行业协会第一次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。
第十四条 本《管理办法》由宣州区建筑业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